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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2月25日晚,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新华锦、ST新华锦(维权),证券代码:600735)发布《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<立案告知书>的公告》,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实控人张建华先生立案。
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证监会立案和此前行政监管措施,新华锦涉嫌证券虚假陈述,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。(厉健律师专栏)
值得关注的是,2025年8月26日晚,新华锦发布《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<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>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》。公告显示,青岛证监局查明,新华锦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(简称新华锦集团)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。根据公司披露的《2025 年半年度报告》,截至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,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4.06 亿元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、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和印花税损失。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买入新华锦股票,并在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新华锦维权入口)
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25年5月1日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【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、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祥源文化、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杭萧钢构(维权)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,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。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、新华社、证券时报、证券日报、中国证券报、人民法院报、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(次)。执业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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