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2月28日晚,深圳市亚辉龙(维权)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亚辉龙,代码:688575)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。
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处罚预告,亚辉龙涉嫌证券虚假陈述,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。(厉健律师专栏)

公告显示,深圳证监局查明,亚辉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2026 年 1 月 6 日,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)签订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,亚辉龙于2026年1月6日17点43分发布《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首次公告》),其中涉 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“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 径”“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、脑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、 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”。目前,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,仅有迷 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,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,其余产品尚在研 发均无样机。《首次公告》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、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。
亚辉龙于2026年1月6日21时27分发布《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公告》),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 补充披露信息为“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、脑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 睡眠监测仪、迷走神经刺激仪,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”。目前,脑电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,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;脑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,仅为远期规划。《补充公告》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、脑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。
亚辉龙于2026年1月7日22时37分发布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问询回复公告》),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、脑 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“尚 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”同时,《问询回复公告》提及脑机星链“在非严肃医疗产 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,目前已有订单”。《问询回复公告》未完整披露上述 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。同时,《问询回复公告》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 有实际订单,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,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 品实际情况。
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拟决定:对亚辉龙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;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各处以罚款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亚辉龙和印花税损失。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买入亚辉龙(688575)股票,并在2026年2月6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依法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亚辉龙维权入口)
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26年1月1日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【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、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祥源文化、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杭萧钢构(维权)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,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。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、新华社、证券时报、证券日报、中国证券报、人民法院报、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(次)。执业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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